实验室管理条例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点场所,为保证实验室安全、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验室管理条例。
1 本实验室在实验室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处理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开放中的重大问题。
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顾问)由国内外高水平同行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任期四年。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和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对外开放课题指南、开放课题验收和评价研究成果等。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例会,非本校委员根据需要采取不定期通讯方式进行工作。 
3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人员工作安排、经费开支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4 本实验室致力于为国内外研究人员提供研究平台,并在生活上提供便利。凡要求在本实验室工作的学者,需提出申请,由主任审议批准。凡需取得课题资助者,需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课题或研究工作结束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工作报告或论文。研究成果按协议规定为研究人员单位、或本实验室、或双方共享。 
5 本实验室经费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义在学校财务部门单独建账,由实验室主任按实验室计划任务书及有关规定使用与核算,执行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财务会计制度。
6 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并确保各研究课题的顺利进行。科研工作按课题组进行,每个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及若干成员组成,实验室的使用按各课题的要求与进度由实验室负责安排。

7 凡在本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室的规章制度。


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是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加强实验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档案资料包括:
1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上级或横向联系单位的来往文书文件、管理制度;实验室有关的建设规划、历年工作计划和总结,实验室管理条例和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等。
2、实验室专兼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人员的申请、考核材料及人员的变更情况。 
3、所有实验室的项目申报、结题(鉴定)等材料;与实验室相关的研究报告、学术论文等; 
4、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账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订货合同、使用说明书、技术资料、合格证,装箱单;仪器设备的调试,验收记录;仪器设备的使用、借用、维修记录等。 
二、实验室专兼职研究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主动做好有关档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实验室设立成果及档案资料专柜。实验室行政秘书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建设、整理、保管工作。 
三、实验室所有档案资料均要编制目录,分类整理、装袋(或装订)贮存;重要的档案资料原件(如设备随机资料等)若有破损须及时修复或制作复印件,保证资料完整可用。 
四、仪器设备的随机资料(如使用说明书等)需随设备贮存设置时,只能随存复印件,原件存档。 
五、档案资料一般不得带出实验室,本学科教师因教学教研确需或上级调用时,均须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并保证不破损不遗失。
六、实验室档案资料谢绝外借,外单位或个人需用时,只能提供复印件。 
  
 
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经费主要为实验室运行经费、开放基金、实验室主任基金、国际会议、专题讲座经费、国际项目合作及人员交流费用、学术委员会费用和项目经费。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校财务处设立专账,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管理和使用,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2、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来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以及省教育厅和依托单位等相关部门的配套经费,“开放基金”主要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江西师范大学及实验室自筹方式共同解决。人员的开支(工资等)由江西师范大学解决。
3 本实验室对外开放课题的经费由实验室统一管理,在校财务处建立专项帐目,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所有开支必须经由经手人和实验室主任签字方能报销。 
4 实验经费应按“计划任务书”要求使用,凡需要更改计划任务书的购置或开支计划,或计划任务书以外的购置或开支计划,均需由实验室提出报告,由校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学校负责对经费使用的进行指导、审核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开支要及时制止、妥善处理。
5 实验室实行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实施。实验室技术性和生产性收入原则上留实验室作为发展基金使用。
6 实验室每年向实验室领导小组提交“经费使用报告”,接受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审核与监督。

7 、 以上未尽事宜,由实验室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解决。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重点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有关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条款及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一、学术委员会是本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职能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确定研究课题,监督研究经费的使用,协调开发事宜,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十五名,由校内外有关专家担任,另外聘请国外有关专家若干名作为顾问,以便加强与国外的联系,吸取国外信息及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学术秘书、行政秘书是他们日常工作的助手。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约请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商讨工作。 
四、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主任应提前通报会议的内容。
五、实验室主任应定期向学术委员会成员报送实验室工作简报和学术研究简报,使学术委员会成员及时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工作情况。
六、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与顾问进行联系,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七、学术委员每位成员根据所了解的国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动态,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选题提出看法;吸引并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来实验室开展研究;为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走向应用创造条件。 
八、学术委员会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及时组织通讯评审,对其中重大的研究成果必要时可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在评审成果过程中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的学术人才,特别是优秀的中青年学术人才。 
九、本工作条例由第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以后可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验室的发展和变化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设备管理办法    
 
 
1、设备由专人负责,包括仪器设备的购置申请、保养、更新以及对实验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2、实验室内要保持安静、整洁,室内不得放置与仪器无关的物品,禁止从事与科研、教学无关的活动。
3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建立资料、档案和操作规程。实验室贵重仪器实行专管共用,专管人员应掌握仪器设备的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常规保养工作;非专管人员在使用前必须熟悉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并征得专管人员的同意后,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使用后要按要求认真记录并将仪器及所用物品恢复原状。
4、备用仪器设备以及低值易耗器材、办公用品等由实验室机房人员负责管理,并建立详细的账目,入库及出库均应办理手续并登记。
5仪器使用过程中出现专管人员不能排除的故障,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报告,并请专业人员修理。 
6实验室仪器对外开放,有关费用收取按实验室规定执行。 <
7实验室所有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本室的安全措施与规定。 
8未经批准不得将室内物品私自带出。 
9对于违纪并不服从管理者应予教育,对教育无效者应取消其实验室工作资格,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客座(兼职)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为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专兼职相结合的科研队伍,进一步加强重点实验室的人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客座(兼职)研究人员是重点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验室兼职研究人员应具备献身科学、敬业和团队合作精神,其研究方向应符合实验室的研究目标。 
二、客座研究人员需由两名实验室固定成员推荐,经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由主任聘任,每届任期为两年。
三、客座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工作需提前一周填写“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登记表”交实验室行政秘书,实验室将协助安排食宿和提供必要的科研设施。满 10 个工作日以上可享受生活补贴,否则其费用(包括旅费,住宿费等)全部由客座研究人员自行负责。短期访问学者来我室工作结束后交工作小结一份,也可享受上述生活补贴待遇。有关补助标准另行制定。 
四、客座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可免费利用计算机及其它公共资源,离室后计算机户头保留一周后撤销,用户名下的资料信息可自行负责处理。 
五、客座人员每在国内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一篇标有实验室为工作单位的论文追加人民币贰仟元;一篇在 IE  SCI 发表的论文追加伍仟元;一篇发表于 Science  Nature 的论文追加贰万元。 
六、所有客座(兼职)研究人员均享受实验室成员的相应权力和待遇。 

(1) 对实验室管理和发展的建议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2) 对实验室仪器及办公设备(主要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的使用权;

(3) 相应的奖金和津贴; 

(4) 一定数额的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但需经主任工作会议批准); 

(5) 一定数额的专著和学术论文的版面费; 

(6) 每年可报销 1500 元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差旅费用(在提交的报告中署名单位为实验室的才能享受此待遇)。 

七、在国际(非双边)和全国重大学术会议上被邀请作特邀报告的实验室客座或兼职成员,若报告是以实验室的名义且内容在实验室课题指南的范围之内,则实验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 
八、对能申请到国际合作项目的实验室客座或兼职成员,实验室将根据情况予以适当奖励;对实验室科学研究、管理和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实验室客座或兼职成员,实验室将予以特殊奖励。
九、实验室客座或兼职成员在国内外的重要学术活动和其他正式场合中,应注意维护实验室的名誉、利益和学术地位,为促进实验室的发展,实现实验室的战略目标而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聘教授(研究员)管理办法    
 
一、条件 
    年龄一般在 50周岁以下(特殊条件年龄可适当放宽),身体健康;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学术造诣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二、岗位职责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 
2、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3、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先进水平。 
三、待遇 
1、聘期内除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享受特聘教授(研究员)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

2、实验室为特聘教授(研究员)提供工作室、实验室,配备助手,配置工作电脑、电话; 

3、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不少于10万;

四、评聘程序 
申请者可直接向重点实验室申请,也可以由相关高水平专家推荐申请。根据申请情况,实验室将会同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提出初选意见,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审查和批准。